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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伊思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伊思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历史第 13 年

信用编码:2008041325    立信认证第 6 年

本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来源于,国家工商、税务、银行、卫生、法院、网络,本平台对信用档案的信用信息真实度负责
注册资金: 1,000.00 万元 法人代表: 陈炎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13-01-16 公司官网:
商标名称:
公司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瑶海区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城市驿站金方城1幢625室
认证产品: 公司自创业以来,凭借优良信誉与服务,赢得了广大朋友的支持与厚爱。主要致力于开拓中国市场的清洁设备和清洁用品的销售同时从事清洗保洁、保安的专业服务。现以扩展到拥有管理项目伍拾余家,员工人数达到400余人,并下设物业保洁;清洁工程;家政服务;酒店用品销售;保洁设备及用品生产、销售;洗涤用品生产、销售;各种地垫生产、销售;外贸出口等多种经营项目。如宾馆、酒楼、影院、商场、大厦、工厂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常年物业专业保洁以及相关清洁工程;各种物业开业前环境物资等优质产品的销售。同时公司本着“市场竞争信誉至胜”的经营宗旨,“尽心尽力追求完美”的服务理念,“创新立意永追新高”的企业文化为本企业在市场坐标上的定位原则,现我公司正在努力开拓新市场,希望能够为广大朋友多年来的支持与厚爱做出更多的回报。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质地装饰材料及新的工艺走进了百姓生活。伴随而来的是对日常清洁服务及用料更为苛刻的要求,本公司扎实地学习与研究国际流行的各项清洁工作的技术程序和方法。通过科学实践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清洁工艺。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本公司管理人员经验丰富,均有知名酒店、高档物业管理工作的成功工作经历;员工达到岗前培训上岗。保洁工作需要辛勤的劳动,员工的表现,服务的态度直接取决于公司的管理水平。为了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我公司确立了质量方针,建立了有效的管理队伍,明确 岗位职责、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并配合相应的监督检查,以期达到ISO9002,ISO14000 的服务标准。 本公司以现代化管理科学为指导,以先进的清洁设备为手段附以多项独家清洁技术,致力于发展我国的清洁服务事业。我公司广聚人才,拥有一支学历较高、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清洁队伍。及时快捷服务方式和优惠的价格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会本着高标准、高素质、高效率的企业精神,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拓展市场份额,经营规模快速增长,更是积累了大量、实用的清洁管理经验,为更好更全面的综合服务于客户打下了坚实基础。公司全体同仁有志于将清洁事业专业化作为我们毕生的追求。
信用等级:AAA
➥ 政府监管信息(含工商 税务 质检 法院 司法 海关 环保 国土 劳动 安检 食药 卫生 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
政府监管 好(0)/中(0)/差(0) 评分: 100
质量检查信息 合格(0)/不合格(0) 评分: 100
商标/专利/著作权信息 共: 0 -
人民法院判决 胜诉(0)/败诉(0) 评分: 100
企业资质 共: 0 -
媒体信息 好(0)/中(0)/差(0) 评分: 100
➥ 企业运行信息
企业供求履约信息 共:0 -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共:0 -
➥ 社会责任
提就业机会,员工福利待遇 共: 0 -
守法、响应政府号召情况 共: 0 -
参与贸易、协会活动情况 共: 0 -
建设情况 共: 0 -
对弱势群体贡献 共: 0 -
➥ 综合评价
本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该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 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根据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机构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定结果为,信用等级 AAA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 网民评价
网民评价 好(0)/中(0)/差(0) 评分: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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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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