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文章详情

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的建议

发表: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权问题请联系站内管理员) 浏览:2274 人 2019-04-22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调节资源流通的手段,其作用日益重要了。但在现在的中国,普遍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危机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两次信用危机。一次是九十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九十年代末的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现在的中国也正在发生第三次信用危机,人们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导致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处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目前我国由于失信问题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据权威机构的研究和统计,每年高达5855亿元人民币,信用危机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实践证明只从道德层次方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制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含义。

  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增加失信的成本,减少失信的收益,甚至使失信出现负收益。只有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为社会信用提供坚硬的后盾,才会使社会上的信用危机得到控制,使那些平时为了一己之私而抛信弃义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事信用行为,另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信用,第三是通过立法对不良信用行为建立惩戒机制。只有三者加在一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与披露制度。尽快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发展资信评估行业。市场经济伦理的建立,必须充分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要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体系上的经验,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管理体系。要通过大力发展我国的资信评估行业,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以及规范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增强经济主体诚信状况的透明度,使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管理,建立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诚信监督体系。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必须进一步形成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给失信行为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如企业决策层与经营层之间、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的相互监督等等,使任何不守信行为都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绝无藏身之地。

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 18226137052
请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