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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流通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表: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权问题请联系站内管理员) 浏览:878 人 2019-05-08

各县区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单位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院信用办〔2017〕65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六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牵头协调推进全市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工作。市各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合作备忘录》约定内容,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推进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县区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工作。

二、共享相关信息

各级贸易流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在贸易流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记录其违法失信行为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动态更新。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六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集汇总后及时交换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市信用办定期将惩戒对象信息推送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

三、实施联合惩戒

各有关单位根据《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贸易流通领域惩戒对象实施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联合惩戒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披露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每季度结束后15曰内,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市信用办和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六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强动态管理

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六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加强对贸易流通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动态管理,按照《合作备忘录》要求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通过市信用平台提供给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对于从贸易流通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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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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