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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主论坛举行

发表: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权问题请联系站内管理员) 浏览:2271 人 2019-05-09

6月10日,2018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主论坛举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出席,市委副书记、市长尤猛军致辞。

受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王宁委托,尤猛军代表我市向出席本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的来宾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及发展成果。受组委会委托,尤猛军发布了《市民信用生活指南》。《市民信用生活指南》将市民信用分的评价应用于旅游、医疗、教育、金融、文化娱乐、公共交通、行政服务等领域,通过便民、优惠等联合激励措施以及信用惩戒手段,强化市民的信用意识,提升信用信息应用水平。

论坛上,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作主旨演讲并发布首期失信黑名单月度报告,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黄勇,中国经济信息社副总裁匡乐成,京东金融集团副总裁、首席数据科学家郑宇,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学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上海市社会信用促进中心主任傅春先后作主旨演讲。

论坛还举行高端对话,邀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代表、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城市代表、“信易+”项目参与单位代表等就信用城市建设展开研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飞代表我市作客高端对话。


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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