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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表: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权问题请联系站内管理员) 浏览:833 人 2019-05-12

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 ( 市) 区、关事业单位:开发区农业 ( 畜牧水产 ) 主管部门, 委属有关事业单:

        为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我委研究制定了 《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

            2.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范本)

            3.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范本)





2018年6月25日


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工作,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是指由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以下简称各实施单位)实施,组织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签订信用承诺书,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承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规模主体,包括贮存、运输本地产未进入农批、农贸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的单位,以及畜禽贩运单位、屠宰企业(场、点)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鱼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户等。

        第三条  市农委原则上每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工作,也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开展。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市农委的总体部署单独组织开展。

        第四条  信用承诺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和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应包括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不进行非法添加、保证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以及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等内容。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应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要求规范做好农资生产、销售台账、不生产、销售假劣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资产品等内容。市农委提供信用承诺书范本,各实施单位可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法律或政策的修正以及实际需要,对信用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条  信用承诺书实行一式三份签订,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保存一份,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保存一份,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保存一份。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将承诺书签订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市农委。

        第六条  信用承诺书一经签订长期有效,各实施单位应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对承诺书损毁、遗失的主体应予补签,及时把新发现的食用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信用承诺范围,做好承诺书签订工作。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范本)

        

        1、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规范建立投入品使用档案,坚决不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

        2、对获“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保证依据“三品一标”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管理。

        3、依据主管部门下发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和管理。

        4、落实产地准出相关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准予出基地销售,确保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5、落实合肥市“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档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召回。

        6、积极配合和支持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7、因农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社会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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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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