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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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 合肥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5〕1667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皖政〔2015〕88号)、《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合政〔2014〕185号)等中央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扎实做好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17年主要目标 以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突出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使用、信用市场和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及发展、信用创新示范建设、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文化教育宣传等重点任务,推进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进一步树立“信用合肥”品牌,建成覆盖主要信用主体、体现合肥特色、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合肥市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一)制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 (二)制定《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 (三)制定《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 (四)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支、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办) 三、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启动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应用,完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应用功能,为重点领域联合奖惩提供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应用功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快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以市场准入、财务税收、金融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劳动就业、合同履约、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信用信息为重点,记录、归集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七)强化数据归集共享。依据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市级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扩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增加县(市)区、开发区信用信息和公共服务行业信用数据的归集。2017年底,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市18岁以上户籍人口信用信息(含基础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含基础信息)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八)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和共享。做好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增量主体赋码及信息回传工作。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要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建立新旧代码映射库,全量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核纠错机制,杜绝多头赋码现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九)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七天双公示”。更新“七天双公示”目录清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七天双公示”数据“应报尽报、及时更新”,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建立完善“七天双公示”工作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督促全市双公示工作。(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十)完善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商务诚信领域,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社会诚信领域,建立并实施信用承诺制度,要求信用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承诺。信用承诺内容需在“信用合肥”网站公开,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一)建立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建立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不同信用分类等级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二)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履职过程中,根据市级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信用平台(系统)和行业(单位)信息系统,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行政监管或行政审批许可提供参考。依法依规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提供参考。依托市民卡、手机APP等载体,在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为诚实守信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建立“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定期公示本地区的红黑名单,并及时在“信用合肥”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定建设加强和规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结合权责清单,提出本部门、本地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切实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获取信息,嵌入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比对后,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奖惩措施实施情况反馈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异议投诉和信用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六)及时总结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按照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挖掘整理和公示,按月提供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择优报至“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网站,并在“信用合肥”网站公布。(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十七)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其他市直单位) (十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加强招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城乡建委) (二十一)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依法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责任单位:市招商局) (二十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三)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选择一个或以上街道(乡镇)开展诚信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六、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十四)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传销、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内幕交易、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垄断等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典型案例、重大案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五)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落实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监督,探索推行网店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网络欺诈、服务违约等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六)金融领域。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虚假信息披露、地下钱庄、逃套骗汇等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民间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引导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支、市金融办) 七、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七)医药卫生领域。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院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严格按标准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建立退出制度,对违反诚信原则、有失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惩戒。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药品广告发布活动,加大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和“诚信示范街”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 (二十八)教育科研领域。探索推进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等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信用记录与管理挂钩,严厉惩戒各类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九)网络诚信建设。大力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防范和依法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三十)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完善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先行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医务人员、教师、导游等重点人群信用记录。探索将个人不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等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加快信息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纠错机制,对失信人员给予教育和纠错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 八、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十一)司法公信建设。努力破解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审判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并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司法领域“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三十二)司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等职业人群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的诚信档案。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三十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完善失信名录,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在相关媒体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典型失信案件。(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 九、持续推进“6+3”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三十四)环境和资源保护。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贯彻落实《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7〕354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财政等联动,对于重大污染事故采取“一票否决”,提高其失信成本,加快推进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至少形成一个以上信用产品应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合肥经验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诚信档案,根据《合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合安办〔2017〕4号),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经营领域“黑名单”。制定《合肥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等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合肥经验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三十六)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归集、共享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制定《合肥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合肥经验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三十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的制度设计,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和记录。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在全市域范围内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过程中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在招投标“合肥模式”基础之上,进一步总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形成合肥特色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国土局) (三十八)市级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申请。将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于财政性资金支持决策,依法依规对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九)企业债券发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信息批露,防范违约风险。依托安徽省企业债券管理系统,加强企业债券相关主体事中事后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以高新区入选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并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服务试点为契机,在全区内全面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各方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可持续机制。强化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联合激励活动,依托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实现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至少创新设计并推出1-2个信用产品,以信用呈现价值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并形成合肥经验,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一)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以巢湖市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为契机,在全市域范围内试点开展信用信息使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市县联动、诚信文化建设等信用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并宣传“巾帼文明诚信经营户”等创建活动,强化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联合激励活动,创新设计1-2个信用产品,推广应用并形成合肥经验,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巢湖市政府) (四十二)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长丰县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持续推进长丰县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优化农户信用评分和小微企业评级模型功能,建成政府管理、金融监管的大数据分析服务平台,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移动式实时融资服务。依托长丰县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强化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联合激励活动,创新设计1-2个信用产品推广应用并形成合肥经验,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长丰县政府) 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四十三)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继续支持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征信业务。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落实市政府“1+3+5”产业扶持政策体系中信用机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予以支持。发起成立合肥市信用联盟,积极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在各行业应用推广,全面提升信用服务公司的整体水平。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信用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支) 十一、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 (四十四)加强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学生从小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加强信用管理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增设相关课程。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四十五)深入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提升“信用合肥”品牌。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全年至少刊发一期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题宣传。按月投放合肥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公益广告,确保占全市公益广告宣传比例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十六)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利用春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6.16合肥信用日、国庆节、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月(周)等诚信主题活动。市直各单位全年至少组织1场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场宣传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全年至少组织3场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场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十七)持续做好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对接媒体单位,加强宣传合肥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十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任务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信用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加大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建设试点示范、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十)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根据政府目标任务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等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督导、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对各地、各部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双公示”、信用产品应用、信用奖惩及典型案例公示与推送、诚信文化建设等信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跟踪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