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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

发表: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权问题请联系站内管理员) 浏览:1451 人 2019-04-13

         安徽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平台,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明确具体办理部门和审核人,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有效。

  二、完善项目信息补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确定的资质类别年限和省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有关工作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补录进程,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漏报、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地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审核把关不严的市、县进行通报。

  四、业绩补录要求

  (一)为确保平台各类资质“智慧审批”数据安全,补录业绩应真实有效,补录业绩审核全程留痕、责任到人。业绩补录数据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的数据审核人审核通过后,业绩补录数据才能上传录入平台数据库。

  (二)平台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实行业绩补录数据审核人的实名制管理。

  (三)严格平台业绩补录系统的数据审核人权限管理。系统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数据审核人的审核权限,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赋予;系统在施工许可环节审核人的审核权限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赋予。

  (四)平台涉及系统用户权限角色授予和变更由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盖部门公章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登记表》或《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变更登记表》扫描件发送到厅信息中心邮箱(ahzjt2016@163.com),由厅信息中心转发厅对口业务处室进行系统用户角色权限审核确认后,厅信息中心办理。

  五、加强数据安全监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7〕435号 “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要求。为确保我省平台数据及时平稳上传至全国平台,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向我厅申请提供平台业务数据或申请数据对接的,由厅信息中心将申请转交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经业务数据的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厅信息中心办理。

  六、建立联络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我厅。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36

  厅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51-62871569

  2017年7月13日


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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