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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率先出台地方信用法规

发表:众商征信系统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权问题请联系站内管理员) 浏览:2268 人 2019-04-22

6月28日,2017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召开。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沈晓初主持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系列信用改革文件和全国首部地方综合性信用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上海市率先出台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指出,《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上海以地方性法规为引领,规章、标准规范等为支撑的信用制度体系全面建立。会议充分肯定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在国家发改委每月对全国36个省会以上城市信用监测工作排名中,上海始终保持领先位置。此外,上海在全国信用建设中努力争先,比如:积极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城区),联合苏浙皖三省获批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积极参与国家首批信用平台和信用网站一体化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试点等工作。 

  会议要求,上海市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诚信上海”的重要意义,按照信用“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深化信用对科技创新发展、自贸试验区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城市运行管理、社会治理创新等重点领域的支撑作用。各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在信用条例正式实施前,要做好宣贯释义和政策解读工作,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与信用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二是要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抓紧出台一批重点领域信用政策,研究制定政务诚信实施意见和重点行业领域联合奖惩实施意见。进一步充实市区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人员、财力等方面为信用工作做好保障。三是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和关键任务落实。国家层面有明确要求的统一信用代码转换、双公示数据推送、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典型案例报送、联合奖惩备忘录落地等信用工作要不打折扣,严格落实。推动实施一批重点信用项目和工程,启动市信用平台二期建设,建设信用服务产业基地,实施信用惠民工程。  

  截至目前,上海市已有99家单位确认向上海市信用平台提供4.6万余项信息事项,可供查询信用数据3.15亿条。政府应用方面,在专项资金申请、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务员、律师等职业人员管理、道路交通治理、社区治理和新能源汽车补贴及牌照申请等场景中信用应用事项超过700余项;市场应用方面,聚焦金融服务、互联网分享经济、供应链服务、生活消费、中小企业服务等场景创新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上海市信用平台的“枢纽、窗口、载体”等功能不断巩固优化,上海市已建22个子平台和15个服务窗口,平台累计提供查询2347万次。信用行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已有会员单位102家。社会各方信用应用意识提升,上海市“重点领域联合、重点区域联动”的应用工作格局已经形成。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66家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约200余人参加会议。


公告
我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文件 *信用体系建设是十八大特别强调的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63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 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法律任务: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及结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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